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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高劳人仲案字〔2026〕第81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威海振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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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威海振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邱波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威高劳人仲案字〔2026〕第81号仲裁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1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工资差额68500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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