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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宿迁颂宏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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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颂宏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日,马忠华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称其2025年9月24日入职宿迁颂宏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公司安排在威海芜船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装配辅助工作,2025年10月6日,在威海芜船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船的船尾烟灶处给切割工拉氧气管的管子时,由于环境太黑,不慎从甲板掉落到船舱,我局于2026年9月24日予以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关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9月28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鲁371000工伤受理(2026)692号)》和《工伤认定申请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1000工伤举证(2026)692号)》,你单位拒收、退回邮件。现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鲁371000工伤受理(2026)692号)》和《工伤认定申请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1000工伤举证(2026)692号)》。你单位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该申请人是否属于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我局调查材料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631-5190861 特此公告。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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