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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邮寄你单位姜春生(身份证号码:232*************37)的初次鉴定结论书(威劳鉴伤初字〔2026〕3392号)因你单位拒收,现以公告形式送达,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威海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526室(威海市环翠区胶州路7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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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