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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经劳人仲案字〔2025〕第602、611、637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威海良膳坊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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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威海良膳坊食品有限公司: 谷昭阳、孙雪燕、孔祥旭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威经劳人仲案字〔2025〕第602、611、6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公司:支付孙雪燕工资6775.86元(终局裁决);支付谷昭阳工资34243.5元;支付孔祥旭工资8000元;确认你公司与孔祥旭自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5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威经劳人仲案字〔2025〕第602、637号《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自收到威经劳人仲案字〔2025〕第611号《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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