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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劳动关系类热点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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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受理 01应当受理的情形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1.属于本指南第二部分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属于申请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 02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发现以下情形时,不予受理: 1主体不适格。 2.请求事项不属于受案范围。 3.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不明确:经收件工作人员风险告知后,仍无法明确仲裁请求或事实理由的。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仍然再次申请仲裁的。 5.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6.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按照撤回处理后重新申请仲裁的。 (二)对于以上不予受理的情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已经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03要点提示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进入收件程序,审核审批时限自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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