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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劳人仲案字〔2025〕第106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乳山市华隆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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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乳山市华隆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顺飞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乳劳人仲案字〔2025〕第106号),现已审理完结,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乳山市华隆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顺飞工资12800.00元。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裁决对被申请人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乳山市深圳路108-7号乳山市民服务中心二楼203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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