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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经劳人仲案字〔2025〕第193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诚阳(威海)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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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诚阳(威海)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王萌、高恩熙、鞠惠云、朱欣琪、张琳钰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威经劳人仲案字〔2025〕第1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你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2月工资分别为王萌6466.52元、高恩熙6870.37元、鞠惠云5529.2元、张琳钰6000元、朱欣琪6601.14元;二、驳回劳动者超过请求数额部分的仲裁请求;三、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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