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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环劳人仲案字〔2025〕第3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威海岳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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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威海岳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宋波诉你单位工资、押金劳动争议一案(威环劳人仲案字〔2025〕第3号)现已审理完结,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决定书。上列当事人因支付工资、押金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因个人原因,申请人向本委书面提出自愿撤回劳动仲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劳动仲裁申请。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地址:威海市杏花西街一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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