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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社保工催字〔2025〕第01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荣成市子一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2-19 13: 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荣成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字号:[ ]


荣成市子一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

殷述法系你单位原职工,2020年6月10日16时许,殷述法在鑫弘重工船厂协助起吊机吊盖板时,被盖板打倒致左腿受伤。2021年3月1日,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荣人社认字〔2021〕第02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殷述法所受伤害系因工负伤。2021年11月22日,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21〕第2873号《初次鉴定结论书》,确认殷述法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因你单位拒不履行支付殷述法的工伤保险待遇,殷述法向我中心申请工伤基金先行支付。经我中心审核,你单位应当向殷述法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为:医疗费14508.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2.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8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352.5元,共计107223.13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中心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中国劳动保障报》公告送达荣社保工催字〔2023〕06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通知你单位于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上述工伤保险待遇。

因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支付殷述法的工伤保险待遇,我中心通过工伤基金先行支付殷述法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14508.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2.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8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352.5元,共计107223.13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2024年5月23日,我中心通过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荣社保工偿告字〔2024〕第01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偿还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须依法偿还我中心为殷述法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且我中心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2024年7月26日,我中心通过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荣社保工追决字〔2024〕第02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决定书》,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我中心为殷述法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对该追偿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荣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因你单位逾期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追偿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中心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的10日内履行如下义务:依法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殷述法的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14508.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2.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8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352.5元,共计107223.13元。履行方式请联系荣成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电话:0631-7515689,地址:荣成市府西路17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如你单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次日起的3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若你单位逾期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履行偿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我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荣社保工催字〔2025〕第01号《履行偿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631-7515689

    特此公告  

 

荣成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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