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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2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05 15: 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


关于转发《202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5〕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2025年11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定期待遇发放到位。

各区市要认真总结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调整工作,做好统计分析,2025年11月26日前将待遇调整工作情况和《202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养老和工伤保险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202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5〕1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95元、90元、85元、80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753元、3003元、2252元。

设区的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3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9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有关要求

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25年11月底前将调整的待遇发放到位。

各市要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作情况和《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


                                                              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人、元


人数

月人均

增加额

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数额

月需资金    (万元)

1-4级工伤职工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小计





享受生活护理费人员

完全不能自理





大部分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小计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配偶





其他亲属






孤寡老人或孤儿





小计





合计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填表日期:    

注:此表于11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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