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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文劳人仲案字〔2025〕第752-1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威海弘硕物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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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威海弘硕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毕新颖、李鹏程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威文劳人仲案字〔2025〕第752-1号),已审理终结,2025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由被申请人威海弘硕物流有限公司向毕新颖支付工资3200.00元,向2名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毕新颖2354.08元、李鹏程4597.00元,驳回毕新颖经济补偿、李鹏程赔偿金的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裁决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4号十楼1011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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