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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4〕第156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董红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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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董红刚: 2024年4月8日你向本委提交的与山东三原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4〕第156号),本委在受理审查中发现,2023年7月17日出具的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3〕第268号仲裁调解书中已明确写明你与山东三原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该次调解为一次性处理,双方有关要求支付工资等所有劳动争议已全部处理完毕,且双方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项向对方主张权利。2024年4月8日你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的事实与理由表述为: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申请人处于待业状态。该事实与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3〕第268号仲裁调解书中内容相悖,双方劳动存续期间的劳动争议已通过仲裁调解途径解决。在你未有证据证明后期重新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申请人(董红刚)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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