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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仪征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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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仪征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关于石志战的工伤认定申请,于同日向你处下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收到你公司回复“我公司无此人”。经调查,石志战提供多项证据,证明为你公司职工,而你公司法人及具体负责人拒绝接受我局依法调查,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关于当事人石志战的相关证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2023年7月份职工作息时间表、考勤表;2、2023年度职工工资台账。同时要求你公司接受我局调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631-7515689 联系地址:荣成市府西路178号二楼工伤保险科 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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