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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南劳人仲案字〔2024〕第11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威海超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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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威海超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宋志忠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威南劳人仲案字〔2024〕第11号),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工资60000元。2、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400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威海南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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