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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文劳人仲案字〔2024〕第843-1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威海鑫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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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威海鑫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林华涛等14名申请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威文劳人仲案字〔2024〕第843-1号),已审理终结,2024年12月6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由被申请人威海鑫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14名申请人支付工资:王元元2073.58元、段司美4393.64元、李英英3685.58元、毕建兰4172.43元、隋利霞4223.00元、于文静4292.49元、林华涛4545.32元、张乐奎1706.85元、施丹丹1213.00元、周艳玲1213.00元、丁栅栅4640.12元、侯晓妮2908.05元、邵力强16000.00元、穆旖琼16000.00元。该项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裁决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4号十楼1011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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