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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1-25 19: 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字号:[ ]


市相关综合性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9〕6号)及《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20〕163号)等规定,现将协议医疗机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协议管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坚持平等自愿、方便职工现场查体、便于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开展现场鉴定工作的原则,威海市直、环翠区、文登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可自愿申请。

(一)鉴定场地

1.医疗机构需提供相对独立的鉴定场地,分为身份核验区、鉴定等候区、鉴定区,各区相对独立。鉴定场地设在一楼或电梯直达楼层,具有出入口各一个,易于封闭、方便通行和开展现场鉴定工作。

2.身份核验区配备专门的检录前台,应满足100人及以上检录签到。

3.鉴定等候区配备100人及以上座椅,座椅间距宽敞、稳固安全,方便出入。

4.鉴定区配备20人及以上办公桌椅。

(二)设施设备

1.医疗服务设备:具备CT、MRI、X光、心脏彩超(不少于两台)、肌电图、脑电图、心电图以及必要的化验、肺功能检查、眼科检查等设备。

2.医疗服务工具:配备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卷尺、诊断床、观片灯等。

3.电子信息设施:鉴定场地、各检查科室,应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对鉴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鉴定区配备电子显示屏等设备,与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连接。现场鉴定场地具备内网、外网网络。

(三)服务保障

1.明确专门科室负责组织提供现场鉴定服务保障工作,能够于鉴定查体当天优先出具各种检查报告、影像等资料。

2.在鉴定场所内、外通道及功能区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标识或路径指示牌。

3.配备电脑、打印机(含彩色打印机一台)等办公用品。

二、评估程序

(一)提出申请。医疗机构首次申请,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威海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不含医疗美容、健康体检等类别医疗机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组织评估。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现场评估,填写《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协议医疗机构评估表》(附件2)。

(三)公示公布。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请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办公会研究确定,签订服务协议,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协议管理

(一)协议签订。医疗机构与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定《威海市劳动能力现场鉴定保障服务协议》(附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劳动能力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继续按原标准100元/人次执行,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二)协议续签。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协议医疗机构应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交协议履行情况报告,申请续签。对于按协议承接完成现场鉴定服务保障工作的,提请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办公会研究确定,续签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不申请续签的,期满后视为自动放弃协议资格。

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履行协议到期后,按本通知申请办理。

(三)办理变更。协议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资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填写《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协议医疗机构变更备案表》(附件4),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

(四)协议终止。协议医疗机构申请终止协议,或出现条件变化无法履行协议等因素的,予以终止协议。对于违反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协议医疗机构要建立现场服务保障机制,明确牵头科室,根据每次鉴定计划配齐、配强现场服务人员,确保分工到位、各环节有序衔接,有效应对突发情况,积极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顺利开展现场鉴定工作。

(二)不断优化场地设施。加强对现场服务设施的检修和更换,保证现场服务安全有序、硬件设施运行平稳。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与劳动能力鉴定经办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相关查体检查资料线上传输,不断提升现场鉴定质效。

(三)规范整理鉴定档案。按照档案整理标准,在每场次鉴定完成后,协议医疗机构积极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开展鉴定档案整理工作,确保鉴定档案完整、及时、规范、准确归档。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遵守协议规定,统一身份标识、着装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工作纪律。树牢底线意识,对泄露人员信息、出具虚假报告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相关政策调整另行通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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