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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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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威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及《关于报送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和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现制定我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如下: 一、劳动监察领域 (一)检查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年度检查等方式。《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对信用主体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鲁人社规〔2023〕7号)。 (二)检查对象 威海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含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检查内容 1.检查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检查计划 (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开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每年一月至六月底。 检查内容:审查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用工涉及的所有书面材料,及时发现及纠正存在的违法行为,掌握劳动用工动态,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法依规对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抽查方式:联合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A级5%,B级7%,C级25%,D级100%。 双随机抽查范围:2022年8月前市直参保在营企业。 (2)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结合我市劳动用工实际,由各级人社部门结合辖区用工特点,依托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每年九月至年底开展一次。 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时发现及纠正存在的违法行为,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双随机抽查比例:5%。 双随机抽查范围:市直范围内上一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不合格、举报投诉较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C级、D级的企业。 (3)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由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开展,一般为十月至次年春节前一次。 检查内容:各类用人单位(主要为在建工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渔业等其他劳动用工密集行业)支付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双随机抽查比例:5%。 双随机抽查范围:全市住房建设领域、交通领域、水利领域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二、社会保险领域 (一)检查依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2.《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鲁双随机办〔2023〕2号)中将“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是否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列为抽查事项。 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22〕9号)。 (二)检查对象 在市直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三)检查计划 1.检查方式:双随机抽查。 2.检查事项: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 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4.检查比例及频次:对A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得超过3%,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对B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得超过5%,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对C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5%-49%,同一企业每年实施1-2次检查;对D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50%-100%,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5.检查时间:3-7月。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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