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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文劳人仲案字〔2023〕第901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蜀融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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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蜀融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崔宁等15人诉蜀融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威文劳人仲案字〔2023〕第901号),已审理终结,2024年1月19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由被申请人蜀融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1、工资:崔宁6230.00元、王长娥5461.85元、王亚萍5077.00元、荣迎璐7270.00元、王柯涵7461.00元、宫文静7769.00元、赵玮璇5692.08元、李云含6613.00元、王春雨6769.23元、陈金5461.32元、牛犇7692.00元、孙思语6548.00元、宋丽娟6768.96元、于雯璐6459.60元、张敏5076.93元;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崔宁1538.00元、王长娥2000.31元、王亚萍461.00元、荣迎璐5154.00元、王柯涵2846.00元、宫文静3365.00元、赵玮璇1076.88元、李云含2000.00元、王春雨2153.84元、陈金923.04元、牛犇3076.00元、孙思语4692.00元、宋丽娟2153.76元、于雯璐1845.60元、张敏461.54元。该项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裁决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4号十楼1011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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