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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营商行|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22-08-31 10: 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最近小伙伴都在感叹

本来还盼望着中秋国庆连着休个小长假

没曾想中秋节离国庆这么远……

这着实让人挺遗憾

不过,忙碌了一年的你

是否还记得年休假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有的小伙伴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那恭喜你了

你可以利用15天的假期,好好休一顿,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当然,只有5天或10天休假时间的小伙伴也别“伤心”

连着中秋或者国庆休,也会很开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能够休多少天?是否能连着休假?

要事先和所在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可千万不能任性的说休就休

否则可能会涉嫌旷工,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


另外,有5种情形是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

一是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这里需要纠正用人单位一个误区

有的单位认为,对于处在哺乳期的女职工,每天已经安排了1小时哺乳时间,是否可以抵顶年休假呢?

答案是,不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以上规定,哺乳时间是处于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权利,任何单位都不能以哺乳时间充抵年休假时间

除此以外,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最后再提醒一点,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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