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互动交流>热点回应
2022年5月劳动关系类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 2022-06-06 14: 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


防暑降温的相关规定?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虽然高温作业与非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所不同,但非高温作业人员,比如从事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应当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

按照相关的规定,每年的6、7、8、9这四个月份,用人单位要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发放的对象主要是在企业还有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其他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每月发放,连发4个月,也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进行一次性发放。企业在岗并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都要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没有正常出勤的,企业可以按照职工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除此之外,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还需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点到16点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必须安排劳动者停止工作。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已经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的工作,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按照相关的要求,企业可以发放必要的一些防暑降温的物品、食品或者药品来确保职工在高温天气下工作,防止发生中暑等伤害。那么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过程中,我们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让我们的工作环境尽可能达到35度以下,来适宜职工的工作,防止发生一些室内中暑的情况,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也可能发放了一些饮品、水果,来确保我们职工在工作环境中防止发生中暑的问题,但是不能以饮品、水果来代替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高温季节劳动作业,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2021年度劳动监察书面审查工作中,将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还将通过举办座谈会和送法上门的形式,引导企业自查自纠,要求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规定,增强守法意识,现场指导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确保企业夏季生产正常有序运行。劳动者被拖欠防暑降温费的,可以通过维权热线、欠薪维权通道等依法向人社部门进行投诉。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