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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简称“双创”)政策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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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哪些人员可以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等文件规定,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的,可以申请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符合“双创”活动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二)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三)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程序是什么?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审批,担任领导干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实行审批公示制度,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的,应将相关情况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后办理。科研人员提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不同意的,须明确告知申请人理由;自收到科研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原则同意。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办企业申请,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与其订立离岗协议。 四、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期间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期间,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有参加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人员,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 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有哪些政策支持?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以及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满,个人选择回到原单位工作的,需在离岗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纳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威人社发〔2018〕23号—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威人社字〔2020〕27号——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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