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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营商行|不定时工作制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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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职工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注意: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企业报经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实行和任意扩大范围。 不定时工时制是否存在超时支付加班费的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否需要300%支付呢?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即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即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不执行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保证员工得到合理、充分的休息,帮助员工工作进入良性的循环, 建立良好、健康的用工关系,才更有利于公司可持续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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