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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营商行|综合计算工时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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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三类: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注意: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报经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是不能擅自实行和任意扩大范围的! 综合计算工时制对工作时间是怎么要求的呢?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个具体的工作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设定的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换而言之,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为多长,只要在批准的计算周期内总工时不超出标准工时的,不视为加班。 如果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时,并且超过的部分是公休日即周六周日而又不安排补休的话,加班费如何计算呢?是否按照工资的两倍支付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应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加班费。 在综合工时制度中,仅存在两种加班费支付情况: 一种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即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另一种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费,按照工资的3倍计算。 正因综合工时制度的特殊性,行政审批部门对企业的此类申请都严格审批,并且规定,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岗位,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所以,对于正在实行和准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要按照规定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避免产生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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