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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营商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专辑】 第二期 女职工劳动合同及劳动报酬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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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职工劳动合同应当怎么签订?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 女职工集体合同应当怎么签订? 答:企业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纳入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应当邀请女职工代表参加。 3. 女职工在劳动报酬方面有什么权益? 答: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 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用人单位可以降工资或辞退吗? 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5.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6.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三期”为由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理解为“三期”女职工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 “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过错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与“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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