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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岗返还申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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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岗返还申领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6 号); (二)《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岗返还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函〔2020〕19号); (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 号); (四)《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威人社字〔2021〕15号)。 三、申请主体 参加失业保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受理条件 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僵尸企业”、严重失信、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存在未核销的环保处罚记录的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五、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返还比例按照2020年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类型确定,服务机构的自有职工(由服务机构自行出资缴纳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发放至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派遣到用工企业的派遣职工(由用工企业实际出资缴纳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发放至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转至用工企业。服务机构自有职工和用工企业使用的派遣职工分别计算裁员率。 六、申请材料 (一)自有职工稳岗返还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有职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自有职工花名册》; 3.加盖公章的上年度9-12月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 (二)派遣职工稳岗返还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职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2.与用工企业联合盖章的《派遣职工花名册》; 3.加盖公章的上年度9-12月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 4.劳务派遣协议书; 5.劳务费收费凭证。 七、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至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业务办结。 八、受理期限 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即时受理。 十一、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 12333 环翠区 5228927 文登区 8251232 荣成市 7571538 乳山市 6651926 高 区 5626012 经 区 5963707 临港区 5551205 市本级 519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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