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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 2021-01-26 17: 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按照《威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根据《关于报送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2021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告如下:

        一、劳动监察领域

       (一)检查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年度检查等方式。

       (二)检查对象

       威海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含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检查内容

       1.检查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检查计划

       (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开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每年2月至6月底。

       检查内容:审查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用工涉及的所有书面材料,及时发现及纠正存在的违法行为,掌握劳动用工动态,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法依规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双随机抽查比例:5%。

       双随机抽查范围:按照用工所在地原则开展书面审查。其中市直负责2020年8月前市直参保用人单位(不包括上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和中央、省属驻威用人单位;各区市、开发区按照用工所在地原则确定。

       (2)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结合我市劳动用工实际,由各级人社部门结合辖区用工特点,结合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每年九月至年底开展一次。

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时发现及纠正存在的违法行为,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双随机抽查比例:5%。

       双随机抽查范围:按照用工所在地原则开展日常巡查。其中市直负责上一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不合格、举报投诉较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各区市、开发区按照用工所在地原则确定。

       (3)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由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两次,第一次于每年七月至九月,第二次于每年十一份至次年春节前。

       检查内容:各类用人单位(主要为在建工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渔业等其他劳动用工密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双随机抽查比例:10%。

       双随机抽查范围:全市住房建设领域、交通领域、水利领域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二、社会保险领域:

       (一)检查依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稽查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情况;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和缴费能力等情况、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根据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情况,确定社会保险稽查对象,编制年度社会保险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对象

       威海市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检查工作计划

       1.检查形式:“双随机、一公开”书面审查。

       2.检查事项:(1)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缴费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检查时间:2021年2月1日至6月30日。

       4.抽查比例:不低于5%。

       5.抽查范围:除按照有关规定应免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外的用人单位。

            

 市人社局2021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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