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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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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指南
为依法维护您的劳动保障权益,及时查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我们提醒您在举报投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举报和投诉是不同的,请分清您的诉求行为 1.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的行为。举报人不是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唯一当事人。一般情况,举报人与案件的查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如果案件的处理与您本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您不是唯一的当事人但希望同时维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您是举报人,您的诉求行为就是举报。 2.投诉,是指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您是当事人,案件的处理与您本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那么您是投诉人,您的诉求行为就是投诉。 二、您所举报投诉的问题包括: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 4.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且未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7.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8.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9.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支付防暑降温费的; 10.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1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3.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您所举报投诉的问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如具体的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和结果等; 3.未超出2年举报投诉期限的; 4.举报投诉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5.属于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管范围的。 四、您在举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举报:①来访;②书面来信;③拨打举报电话(0631-5190985)。 2.鼓励您署名举报。如果要求保密,请在举报材料中注明,我们将为您保密。 3.来访举报的,请您认真填写举报登记表,确保其真实性,以方便我们的调查处理。 4.如果能够提供被举报单位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请您尽可能地提供。 五、您在投诉时,除应当符合上述投诉条件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您应当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2.认真填写投诉文书(登记表)。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2)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3)被投诉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文书应当由您本人书写并签名或盖指模。如果您确实不能书写或书写有困难的,我们将笔录您的口述内容,请您核对后签字或盖指模予以确认。 4.您可以本人到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委托他人投诉的,请同时出示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您的授权委托书。 5.如果您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投诉,而且符合投诉文书要求的,我们将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您应当递交有效的投诉文书并补正相关证据材料(如是复印件,请签字或盖指模予以确认)。 6.您应当据实提供或反映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违法时间、违法事项、违法过程和结果等基本线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自己提供的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六、您所投诉的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2.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3.未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4.未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5.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7.不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管范围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您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2.您的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您的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时限为1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热线:12333 社会保险费征收及收取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收及收取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 二、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第十四条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威海市人社局,办理地点: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四、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 五、申请材料 非申请事项,不需提供申请材料 六、基本流程 社会保险费征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该事项无办事时限要求。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威海市人社局办事窗口,地址: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二)电话咨询:5198106,5198107,5198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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