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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31 09: 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


威人社办发2018140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

(共7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 职业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属地进行审批和管 理,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民政机关登记层次进行审批和管理。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兴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3.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 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 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及招收住宿学生的应取得《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建筑面积低于1000平米且不招收住宿学生的民办职业培训 机构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合格证》、《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之一。

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6.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7.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 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中级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3)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4)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5)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6)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

同时,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数量不低于1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及音乐、体育、美术教师资格应与拟培训专业相关相近;

9. 培训专业按照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2017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确定,培训层次不限。应具有与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招生简章及广告、招生计划、经过 专家论证的自编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报主管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0.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消防管理、设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项制度;

11.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以转让、捐赠等方式投入学校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办学许可证 3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确权工作;以固定资产注资的,固定资产部分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且总注册资金应达30万元以上。

    具备办学要求,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办学。暂时不具备办学要求的,可申请筹设。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申请终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2.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办报告(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纸质);

(2)《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3)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原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联合办学协议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拟任校长、教学管理人员及拟聘教师、办公室人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或教学管理经验的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5)场所证明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7) 拟办学校的章程(原件1份,纸质),并附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章程内容主要包括: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 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 人;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⑦章程修改程序等);

(8)拟办学校的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消防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件1份,纸质);

(9)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原件1份,纸质);

(10)登记部门出具登记证书或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纸质)。

原获准筹设的,申请正式设立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筹设批准书”。

(三)申请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变更申请(原件1份,纸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3.财务清算报告(仅举办者变更需提供;复印件1份,纸质);

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申请分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分立申请(原件1份,纸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3.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4.登记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纸质);

5.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五)申请合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合并申请(原件1份,纸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3.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4.登记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纸质);

5.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六)申请终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终止申请(原件1份,纸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3.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材料审查,按情形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进行实地踏勘;

(四)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三个月。

承诺时限:设立20个工作日;变更、分立、合并、终止10个工作日。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根 据《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劳人培〔1986〕22号,2010年11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订)第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7项、《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 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附件1表第15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立普通技工学校由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1. 申请条件

(一) 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 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二)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三)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四)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六)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七)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八)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 (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九)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十一)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十二)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十三)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二、提交材料

           (一)《设立普通技工学校申报书》(原件1份,纸质);

           (二)设立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原件1份,纸质);

           (三)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原件)。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原件1份,纸质);

           (四)拟办学校筹备情况,包括办学场所、办学资产、专业设置、设备配备、人员配备(含学校领导班子、教师、财会人员)、管理架构及管理制度、图书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五)民办技工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六)登记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七)学校针对专家组评审意见制定的完善方案(评审后提交)(原件1份,纸质);

           (八)实习、实验场地及设备、设施情况以及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材料审查,按情形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实地踏勘;

           (四)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3月修改)第八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15年7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9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一、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应持有职业指导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毕业证书、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之一;

           3.有与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固定服务场所、设施,且具有合法的使用证明;

           4.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提交材料

           1.《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审查表》(原件1份,纸质);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资格审查表》(原件1份,纸质);

           3.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相关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原件1份,纸质);

           4.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5.章程和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制度(原件1份,纸质);    

           6.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或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7.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时提供,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8.联合开办的,还应提交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材料审查,按情形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进行实地踏勘;

           (四)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3年7月1日修订)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许可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二、提交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原件1份,纸质)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原件1份,纸质)。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材料审查,按情形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进行实地踏勘;

(四)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改)第六十九条、《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1993年7月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鲁劳发〔1994〕6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鉴定的每一个工种(专业)至少有5个标准教室(25套桌椅)用于理论考核;有10个工位用于操作考试。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每个工种至少要有2名考评员(考评员需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核发证)。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提交材料

1.《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工作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纸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考评员身份证明(原件)、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4.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阅后退还);

5.管理制度(考评员工作守则、考试管理办法、设备管理办法、鉴定委员会组成办法等)(原件1份,纸质)。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材料审查,按情形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实地踏勘;

(四)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改)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申请条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人员;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政、电信、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电子、服装等生产任务不均衡,受交货期限制等外界因素影响,需集中工作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二、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职工花名册(原件1份,纸质)。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材料审查,按情形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

(三)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辖区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7号)第七条、第十六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782号)的规定,辖区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一、申请条件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文件执行。

二、提交材料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文件执行。

三、办理程序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文件执行。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 日以上)20个工作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 日以下,含90 日)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外国高端人才即收即办),延期、变更、注销即收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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