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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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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7〕360号 1997年11月20日)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几年的物价情况和城镇居民收入消费水平,确定对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七元。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三班制、两班制工作的,可以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资金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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