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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一链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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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人社办发[2018]159号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一链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消防部门,荣成市行政审批局,南海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精神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一链办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威海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一链办理工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进行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司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应符合消防有关规定。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兴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交或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 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6.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理论课教师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2)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实习指导课教师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中级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同时,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数量不低于1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及音乐、体育、美术教师资格应与拟培训专业相关相近; 9.培训专业按照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2017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确定,培训层次不限。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招生简章及广告、招生计划、经过专家论证的自编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报主管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0.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消防管理、设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项制度;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11.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以转让、捐赠等方式投入学校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办学许可证3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确权工作;以固定资产注资的,固定资产部分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且总注册资金应达30万元以上。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备办学要求,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办学。暂时不具备办学要求的,可申请筹设。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变更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股东决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股东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终止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3.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6.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二)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2.书面申办报告(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原件);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原件2份); 5.拟任校长、教学管理人员及拟聘教师、办公室人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或教学管理经验的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2份)及身份证明(原件);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6.场所证明(复印件2份)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复印件1份); 新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应提交:(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复印件1份);(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原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7.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1份); 8.全体股东签署的学校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①名称和住所;②经营范围;③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原件2份);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 9.拟办学校的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消防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件1份); 10.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原件2份); 1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12.《多证合一申请书》(原件1份); 13.《信用承诺书》(原件2份); 14.《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原件1份)。 (三)申请变更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变更申请、《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原件2份);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财务清算报告、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培训层次的,提交新办培训层次教师和设施设备证明材料、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材◆ 变更其他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 7.承诺书(原件2份)。 (四)申请合并、分立、终止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复印件2份); 4.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复印件2份);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2份);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2份); 7.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原件2份); 8.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三、办理程序 (一)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属地进行审批和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人社、工商(市场监管)、消防部门当场审核,并按规定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 3.受理15个工作日内,人社、消防部门共同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踏勘,填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一链办理联合踏勘记录表》。 4.现场踏勘后15个工作日内,人社、工商(市场监管)、消防部门分别出具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分别制作相应行政许可证书或决定文书,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二)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及终止审批由人社、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办理;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及场所变更由人社、工商(市场监管)、消防部门共同办理。以上业务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负责统一收件、统一送达。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其他变更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三个月;公司登记、变更、注销10个工作日;消防验收(备案)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设立审批30个工作日,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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