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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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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再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旧统一执行全省最高标准。 自2021年10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1910元提高到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由此前的19.1元提至21元,二者平均增幅皆为9.9%。这是我市1995年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第17次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同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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