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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营商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专辑】第三期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篇


发布日期: 2021-09-17 15: 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


1.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1)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3)经医疗机构(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3.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1)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正常发放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对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4)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5)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6)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4.哺乳期劳动保护政策是什么?

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5.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是如何规定的?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答: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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