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43号、第51号公告(受送达人:威海信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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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威海信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姜茂花、慈程翔诉你单位(威南劳人仲案字〔2020〕43号)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受理的吴增恒诉你单位(威南劳人仲案字〔2020〕51号)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威海南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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